信用證業務和保理業務到底有什么區別?
- 2019-12-23 09:06:00
- 楊舸 轉貼
- 5142
在國際貿易中,以賒銷形式進行結算的方式越來越普遍,它是出口企業拓展市場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例如收匯安全、銀行融資等一些問題都會困擾著企業。如何加強出口企業應收帳款的回收和壞帳的防范,幫助出口企業融得資金,已經成為許多企業在貿易中所遇到的難題。這個時候就可以采取保理和信用證兩種金融產品幫助企業很好的控制、管理風險。
根據《國際保理公約》的定義,國際保理即保付代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它是保理商無追索權地購買出口商賒銷或承兌交單項下通常以發票表示的應收賬款,并負責催收賬款、信用擔保等。
信用證是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開出以出口商為受益人、憑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兌付的一項書面付款承諾。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在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種很好的信用票據,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行用,因此信用程度比較高。而且其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目前已經成為國內外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向銀行繳存至少 30 %的保證金,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只要買賣雙方開了的單據無誤,開證行就可以進行付款。作為賣方來說,買方開具信用證保證了其在發出貨物后能收到款項。當然,信用證對于買方而言也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如果貨物出現不合格的情況,買方也可以拒付貨款,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使用信用證是由于以前中國剛開始經濟改革開放 , 外貿行業流傳下來的慣例 . 。其實國際貿易發展到今天 , 根據聯合國貿發中心的統計數據,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的使用率已降至 16% ,在發達國家甚至降至 10% 以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間的貿易結算中,國際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而成為最主要的結算融資方式。
而在我國,信用證使用比例近年來雖有所下降,但仍高達 50% 左右,部分沿海發達地區可達到 40% 左右,使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如國際保理的還比較少。
由于國際保理的業務范圍基本覆蓋了信用證的業務范圍,而且比信用證的功能要強 , 費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業務中進口商無須辦理開證、改證等繁雜手續相信再過一段時間 , 會有越來越多公司會嘗試使用國際代理 .
國際保理業務作為一項綜合性業務,在當今世界貿易的發展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或承兌交單這一適應買方市場要求基礎上的國際保理業務,通過銀行提供應收賬款管理、銷售信用控制、壞賬擔保以及貿易融資等各項服務,可使出口商對建立在正當交易基礎之上的售后分戶賬管理、款項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夠有效轉移;同時由于銀行能夠通過資信調查等手段對買方核定信用限額,從而可使出口商轉入的已核定的應收賬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時可獲得銀行融資。這樣就大大減少了出口商自己銷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擔買方信用的風險,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傳統結算方式相比,國際保理有何特點,作為為進出口商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如何更好的開展這一項金融服務,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保理業務和信用證業務的比較
信用證和國際保理業務作為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兩種結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點。
1.潛在風險的比較
信用證方式,借助于銀行信用,最大限度地轉移或重組了進出口雙方的各種風險。首先,開證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解除了進口商拒絕付款或因其倒閉、破產而無力付款而給出口商帶來的收匯風險。其次,在進口國外匯管制的情況下,申請人開證需得官方的許可證,因此一旦開出信用證,便不會發生官方禁止貸款付出的現象,消除了國家風險。再次,在進口國政局不穩的情況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國銀行進行加保,轉移了政治風險。最后,由于有銀行的付款擔保,出口方可放寬對進口方的資信調查。同時,進口方也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的發貨。但是與此同時,由于信用證本身特性所決定,進口商面臨出口商以假單據進行欺詐或單據符合要求、但貨物品質不合要求等商業風險。
國際保理方式主要是對賒銷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匯風險的一種規避手段,也是在當今國際“買方市場”的環境中得以發展的。因此,在不增加進口方風險的情況下,減少出口方風險是其主要特征。就已核準應收賬款而言,只要出口方嚴格按貿易合同發貨,如果進口商資金周轉困難,進口保理商將負責付款,承擔 100 %的壞賬擔保。對于未核準應收賬款,保理商不承擔任何責任,出口商仍面臨賒銷及托收項下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但據《國際保理慣例規則》(IFC)第 12 條,未核準應收賬款將隨著付款人對已核準賬款的付款而自動變成等額的已核準應收賬款。由于保理商對進口商核定的信用銷售額的可循環性,出口方的風險也不斷遞減。此外,IFC第 11 條要求保理商盡最大努力收取款項;未核準應收賬款會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強穩定性。與此同時,進口商先收貨后付款,既不占資金,而且又有充足時間檢驗貨物從而使進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護,同時消除了進口商在托收、D/D交單方式和L/C方式下的各種風險。保理項下的國家與政治風險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擔,但如將保理與其它業務綜合運用,該兩項風險同樣可有效規避。
2.融資特點的比較
信用證項下議付行對出口商的融資主要有四種:打包放款、信用證抵押貸款、出口押匯和票據貼現。前兩種是貨物發運前銀行給予出口商的融資,由于沒有實物抵押,實質仍是信用放款,銀行有從出口貸款中扣除或要求償還的權利。出口押匯和票據貼現兩種則是貨物出運后,銀行給出口商的融資,銀行擁有貨款的所有權,如開證行拒付貸款或無力付款,銀行對出口商有追索權。開證行對進口商的融資主要有開證額度、進口押匯和提貨擔保三種。這三種融資方式銀行同樣有追索權。總的來看,信用證項下的融資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它與信用證結算聯系緊密,融資的范圍較廣(一般在組織貨源階段即可獲得融資),同時融資風險也較小。但從進出口雙方的角度看,開證行的融資追索權對其明顯不利。
保理業務中,進口方是在收到貨后一段時間內付款,從融資的角度看,就是出口方對進口方提供的融資。而出口商又可以從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資便利。在信用額度內,出口商只要按要求發貨,以發票通知保理商,即可得到不超過發票金額 80% 的無追索權的預付款融資,其償還期限可長達 60 天至 180 天。無追索權是保理業務的重要融資特點。對已核準應收賬款的融資,如果進口方發生倒閉,資金周轉不靈等,保理商將無權收回其融資。這樣就使得出口方的收匯風險充分轉嫁。
3.付款制約機制的比較
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保證,按照開證行不受貿易合同約束的規定,出口商擁有雙重付款的約束機制,而且兩種付款約束機制是相互獨立的。出口商既可以以相符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又可以在開證行無力付款的情況下依據合同要求進口商支付貨款。
國際保理是主要適用于賒銷支付方式的一種綜合性服務,在貿易中制約付款機制的基礎仍是貿易合同。但保理在此之外又加上了保理商的付款擔保,即進口保理商對已核準賬款承擔了 100% 的壞賬擔保。因此對出口方來講,選擇保理同樣獲得了對付款人的雙重制約機制,并且兩種機制緊密聯系,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發貨,保理商的壞賬擔保方能成立。因此,出口商為取得對對方的雙重約束,則須把貨物的品質、數量、按時發貨放在首位。這同時也說明保理的雙向約束性,即在約束付款人的同時,也對出口商作了制約。
由于信用證和保理業務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獲得銀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在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信不夠信任、收匯風險較大時,這兩種結算方式都體現出優越性,它們還起到了加強進出口雙方資金流動的作用。同時,保理還有著一個信用證(及托收)方式所沒有的特殊作用:減少出口商處理應收賬款的財務上的繁瑣事務,減少出口商資產負債上的或有負債。
4.融資和費用負擔方面比較
信用證方式下,進口商開證時,需要支付一定的開證押金即開證費用,在一定時期內占用了進口商的資金。對出口商,銀行可提供貨物出運前的打包放款,以信用證作抵押,放款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 80% 左右,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銀行還可以提供貨物出運后的出口押匯和票據貼現,銀行以單據作為抵押。進口商同樣可獲得融資,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可獲得開證額度,不必將信用證全部金額存入開證行作擔保。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進口商還可以開立信托收據 ( T/R ) 借單,現行提貨。信用證下融資與信用證緊密聯系,融資范圍大,融資風險小。
國際保理業務方式下,出口商在信用額度內按合同要求發貨,就可以從保理商那獲得發票金額的 60%-90% 的預付款融資,期限可達 60 天至 180 天。付款到期時,保理商從進口商支付的貨款中扣除預付款、費用和貼息后,剩余款項付給出口商。因此,國際保理業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融資,而出口商是從保理商那里獲得了融資,且由于此項融資實質是出口商將應收賬款單據賣給保理商,出口商可以將此預付款作為正常銷售收入對待。
從以上多方面的比較,可以看到信用證和國際保理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優點。在實務中,應根據不同的貿易背景選擇運用。
文章來源:版權歸作者所有,本文不代表本平臺立場;如原創作者看到,歡迎聯系“民聯集團”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