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辦法》
- 2019-03-05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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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
國能發油氣〔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油氣企業、行業協會、學會:
為進一步加強油氣行業規劃管理,健全科學合理的規劃編制機制,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完善規劃動態調整機制等,我們對《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辦法》(國能發油氣〔2017〕2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
國家能源局
2019年2月23日
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5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 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和《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天然氣規劃指全國五年期石油天然氣專項規劃。石油天然氣規劃依據國家發展規劃編制,與國家發展規劃的規劃期同步,是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在油氣領域的細化和落實,是國家能源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石油天然氣規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編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后公開發布。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是指導石油天然氣產業發展的引領性文件,規劃編制要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貫徹油氣體制改革、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大力提升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工作要求,明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產業布局、重大工程,加強科技創新,強化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服務能源結構轉型。
第四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工作可分為組織與研究、編制與銜接、審定與發布、實施與監督、評估與調整等環節。規劃編制遵循“政府組織、多方參與、研究先行、上下銜接、專家評估、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油氣管道保護和設施公平開放的要求,符合石油天然氣行業相關規程和標準規范,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注重提升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六條 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推進規劃實施和落實。各省(區、市)組織編制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或油氣專項規劃應服從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并與國家石油天然氣規劃上下銜接、協調統一。
第七條 石油天然氣企業以審定印發的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為指導編制企業規劃,充分發揮企業在規劃重大項目實施中的主體作用,并加強企業規劃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和石油天然氣規劃的銜接,確保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落地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研究
第八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以重大問題研究為基礎。國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規劃工作總體安排,及時啟動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準備,開展專題和綜合研究。
第九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前期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國內形勢、需求預測、市場建設、價格走勢、勘探開發、基礎設施布局、供應保障、科技創新、產業政策、體制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安全影響評價等。
第十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前期研究課題由國家能源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擔主體。鼓勵油氣企業開展規劃基礎性研究工作,提出規劃建議。有關單位及專家也可自行選題組織與石油天然氣規劃相關的專題研究。
第十一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前期研究過程中,國家能源局應通過專題調研、會議座談等方式,聽取地方政府、相關企業、典型用戶等的意見和建議。加強石油天然氣規劃前期研究成果共享。
第三章 編制與銜接
第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要全面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等在油氣領域提出的目標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深入分析石油天然氣產業現狀、面臨形勢以及政策、資源、生態環境等約束性、激勵性因素,提出石油天然氣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項目布局、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重大項目涵蓋跨境、跨省(區、市)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進口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及地下儲氣庫等。重大項目布局遵循以下原則:
勘探開發。 堅持底線思維,大力提升國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保障能源安全。加強油氣資源評價和勘探,特別是加大風險勘探,明確勘探開發部署和主攻方向。油氣產能建設重大項目通過年度備案予以明確。
管道。跨境、 跨省干線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納入國家石油天然氣規劃。按照“全國一張網”的理念優化布局,統籌協調沿線經濟發展,突出近期、兼顧長遠、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提升管網輸送能力,擴大管網覆蓋范圍,加強管網互聯互通,及時消除管輸瓶頸。
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 按照集約布局、適度超前的原則,納入石油天然氣規劃的LNG接收站項目應符合天然氣穩定供應需要和儲氣能力建設相關規劃及方案;符合全國沿海LNG碼頭布局方案、項目所在地的港口規劃及岸線使用要求;嚴格生態紅線管控要求,嚴格管控項目圍填海;同步規劃外輸管道,確保與天然氣主干管道的連通。按照以上原則,各省(區、市)發改、能源會同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合理提出本區域LNG接卸規模和項目布局建議,避免無序、重復建設。
儲氣設施。 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對儲氣能力的要求,加快完善地下儲氣庫和沿海LNG接收站布局,加強規劃對儲氣指標的約束性。除因工程設計、施工等技術性因素制約且專家評估同意外,原則上納入石油天然氣規劃的地下儲氣庫項目,在無置換項目增補的前提下不得取消。
第十四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應通過聯席會議、調研座談、專題討論等機制和方式,加強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溝通,加強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節能減排、交通運輸、科技創新等專項規劃以及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氣規劃指標體系,加強規劃指標的量化管理,提高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石油天然氣規劃草案形成后,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專家意見。
第四章 審定與發布
第十七條 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原則上應于五年規劃第一年的五月底前完成編制,并報請規劃批準機關審定。規劃上報審定前,應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根據密級文件管理規定,審定后的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經脫密處理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要將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納入省級相關規劃,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進度安排和目標考核機制,并完善重大項目推進和協調機制。
第二十條 企業是規劃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重大項目建設責任的企業要將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確定的重大項目、建產指標納入企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滾動調整,細化分解落實,明確進度安排和關鍵節點,保障投資和工作量投入,確保規劃實施。
第二十一條 已經納入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或符合規劃布局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依據審定的規劃向相關部門申請項目審批、核準及開工建設的支持性文件,各部門應按規定受理并給予支持;需要核準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程序核準。未納入規劃的石油天然氣項目原則上不予核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重視和支持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的實施,注重石油天然氣規劃與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等的銜接。各相關部門應積極保障項目用地用海,依法依規簡化優化項目推進各項手續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于符合規劃布局原則、急需建設但未納入規劃的新增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決策程序,并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就項目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具體調整方案進行系統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申請報告(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等可按上述程序自行開展論證工作,并與項目所在地各部門充分銜接后形成書面報告)。國家油氣規劃編制部門嚴格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并委托第三方評估論證,確有必要的可按照規定程序補充進入規劃,按權限履行審批、核準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已經納入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但未按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商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后提出項目實施的期限和改進措施,由相關單位按程序書面向國家能源局報告,并抄送其相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實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創新基礎設施項目管理機制,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實施的項目、項目業主不落實的項目,國家能源局可會同或委托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協商等方式,依法依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
第六章 評估與調整
第二十五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國家能源局及派出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規劃指標落實、重大項目建設的保障情況及進度跟蹤監測。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編制并發布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在本地區實施情況中期和五年期監管報告,作為規劃編制和滾動調整的參考。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密切跟蹤分析本行政區規劃實施情況。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據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中期評估和調整要求,及時開展本地區油氣規劃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項目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并提出規劃項目調整的具體意見。各中央油氣企業要參照形成本企業的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調整建議報告,涉及重大項目調整等要加強與項目所在地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的銜接溝通。報告書面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二十七條 各省(區、市)及中央企業規劃評估報告編制及項目調整要嚴格履行決策程序和第三方評估,審慎論證規劃執行情況及規劃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具體調整方案。其中,涉及重大項目調整,應按此原則組織好單項評估論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應及時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中期評估和五年期評估咨詢,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實施中期和五年期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結合以上規劃評估情況,確有必要時開展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中期調整,單獨或納入能源規劃形成中期調整和實施意見。調整后的規劃項目也應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等各條款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中期調整和評估要嚴格履行集體討論和決策程序,通過現場調研、專題會商、專家論證、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相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中央油氣企業的意見,經第三方咨詢機構或專家評估論證后,按程序審定和發布。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將規劃管理工作作為推動石油天然氣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強對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實施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 健全和完善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的科研和技術支撐體系。加強與行業協會、學會、科研院所、咨詢機構、高校等的密切協作。重視石油天然氣規劃人才儲備和培養。
第三十三條 完善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智庫等智力資源,聘請多層次多領域專家參與規劃研究、咨詢和論證。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氣規劃標準體系,修訂完善規劃技術標準,推動規劃工作標準化。
第三十五條 統籌規劃并加快油氣大數據平臺建設,為規劃和監管工作提供全面、準確、開放的數據支撐。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油氣企業等應為平臺建設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和信息。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積極推進省級油氣大數據平臺建設。
第三十六條 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石油天然氣規劃全周期檔案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國家級油氣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或其他油氣專項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級石油、天然氣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參照本辦法另行出臺細化管理規定。石油、天然氣規劃編制等職責不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由指定的部門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