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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55條”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2019-03-28 16:36:00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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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當前實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青島市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市政府日前印發《青島市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在降本增效、創新創業、產業升級、招商引資、招才引智、金融支持、用地供應、制度保障等八大方面推出55條具體舉措。

一、降本增效

(一)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按調整后稅額標準的50%執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落實留抵退稅政策。對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行業(項目),在國家批復額度內,優先對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稅額予以退稅,剩余額度內對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稅額退稅,按照國務院正式批復省方案和省分配額度實施。

(三)降低印花稅稅負。2018年10月1日起,將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的工業企業購銷金額、商業零售企業購銷金額、外貿企業購銷金額、貨物運輸企業貨物運輸收入、倉儲保管企業倉儲保管收入的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金額比例下調至50%、20%、50%、80%、80%。

(四)降低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70%標準征收,住宅、商服用地類建設項目除外(不含拆遷安置用房)。對2018年10月1日起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與新征收標準之間的差額,按規定予以退還,具體細則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實行工會經費繳納優惠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會的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向上一級工會上繳經費;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其工會經費上繳后,由上級工會全額返還給企業工會。

(六)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優化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全面推進貨物監管“查檢合一”,推行進口礦產品、進出口食品等特殊貨種快速檢驗放行模式,推廣進出口集裝箱“411”查驗模式,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加快口岸物流信息電子化進程。進一步規范口岸涉企收費,動態更新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內容,加強目錄清單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七)落實貨運車輛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將貨運車輛(包括貨車、掛車、專業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下調至現行稅額的一半征收。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八)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全面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進入電力交易市場,推動10千伏電壓等級及以上、年用電量在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進入電力交易市場;對高新技術、互聯網、大數據、高端制造業等高附加值新興產業,以及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項目,可不受電壓等級和用電量限制。開展報裝接電專項治理行動,將高、低壓客戶業擴報裝環節分別壓減為4個、3個,具備條件的現場直接裝表接電。優化投資界面和接入標準,對省級及以上園區客戶、市級園區優質客戶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電能替代項目,全部投資建設至客戶紅線,降低客戶上電成本。

(九)降低企業用能成本。電網企業向用戶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按該用戶受電電壓等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不再繳納臨時接電費,已向電力用戶收取的,由電網企業組織清退;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提高低壓接入容量標準,市區低壓接入容量擴大到160千伏安;完善差別化電費收繳方式,全面實行廠區生產、生活用電分別計價政策。

(十)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社保費率,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按18%執行,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延繳手續,緩繳、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工傷保險費率按國家基準費率50%執行,執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傷保險費率下調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達到合理支付月數范圍的,停止下調。單位經營困難,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在保障欠薪保障金正常運行的基礎上,研究階段性調降欠薪保障費征收標準。對建筑施工民營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為優良的,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十一)加大外貿企業服務保障力度。對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嚴重的企業,給予穩崗就業支持,對不裁員、少裁員企業,提高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標準。提高出口退稅效率,對一、二、三、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免)稅,分別在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10、15、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對我市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免)稅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平均時間縮短至10個工作日。支持中小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參加國際性展會的展位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十二)加大國際班列培育期綜合獎補力度。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結合省歐亞班列獎補政策,對從事中亞班列的物流代理企業給予3000元/標準箱的獎勵;對從事中蒙班列、東盟快線的物流代理企業給予2000元/標準箱的獎勵;對從事中韓快線的物流代理企業給予1000元/標準箱的獎勵。

二、創新創業

(一)加大科研獎勵力度。2019年起,對我市牽頭承擔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并對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及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作用的,市財政擇優按照最高不超過1∶1比例給予配套支持,每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市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一等獎500萬元、二等獎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工業大獎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二)加大“創新券”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創新券”使用范圍至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將企業研發服務、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服務內容納入“創新券”補助范圍,由主管部門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按照企業服務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最高補助50萬元。

(三)完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機制。取消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比例限制,暫不與單位年度績效工資基數掛鉤。高校科研院所承擔的縱向和橫向課題,科研經費只要符合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要求,有相關依據憑證即可報銷,可不受公務卡結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鼓勵有科研職能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橫向科研課題,經費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四)落實企業創新稅收政策。落實好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額比例由25%提高至8%;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將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新購進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再次通過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在孵化器的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每家企業10萬元標準給予所在孵化器獎勵,最高100萬元。

(六)支持企業參與軍品研制。對企業直接承擔軍工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研制項目,按與軍方(含承擔總體任務的軍工單位)簽訂研制合同實際執行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七)鼓勵企業創新中心建設。對注冊為企業獨立法人并獲準建設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按其實際投資額的25%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批的服務業創新中心給予50萬元經費支持。

三、產業升級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引導設立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支持重點產業集群和產業鏈突破發展。統籌市級相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等重大戰略實施,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按規定可采用直接投資等方式支持相關重大項目建設,經基金工作小組批準,對投資于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或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母(子)基金,可適度讓渡引導基金收益。

(二)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加大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力度,對實施技術改造并達到一定標準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設備投資獎補比例從8%提高到16%,標準從最高3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且綜合獎補比例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20%。每年組織實施10個市級重大技改項目,每個項目企業最高獎補2000萬元。對“專精特新”小微企業技術改造設備獎補比例從12%提高到20%,標準從最高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在此基礎上,對購買使用工業機器人產品的企業,按設備購置款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在危險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業,推廣應用安防、排爆等特種機器人的,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三)扶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市財政對獲得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特色載體的,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國有企業轉型發展。完善政策和推進機制,分類分層、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動國企上市。加大國有企業存量資產整合力度,堅決退出低效、無效資產和長期虧損業務,做深做精主業,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五)加強政府采購扶持。對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場的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購首購制度;將青島生產的優質新能源汽車及電池列入公務用車協議供貨范圍。

(六)完善去產能扶持政策。完善企業能耗、環保、質量、技術、安全準入標準,按照山東省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對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綜合標準評價,不符合標準的限期整改或關停淘汰。

(七)支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根據化工生產企業、危化品道路運輸和倉儲經營企業評級評價結果,以及中央環保督察移交化工問題企業專項整治結果,支持企業加強安全、環保、節能改造和集約集聚發展。壓實區(市)責任,對上述領域企業關閉退出和治理整治效果較好的區(市)給予一定獎勵。對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工作成效明顯的企業或園區給予一定獎補。具體細則由市化工專項行動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八)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應用。面向重點行業開展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應用試點示范,對新認定的互聯網工業平臺、智能工廠或互聯工廠、數字化車間,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獲批國家工業互聯網平臺的給予最高3000萬元獎勵。對經省級認定的智能制造標桿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九)鼓勵發展新興未來產業。統籌使用各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海洋、生物醫藥、軌道交通裝備、新能源汽車等重點產業發展。對相關領域實際投資完成額超過10億元的或低于10億元但屬于全市重點產業招商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實行“一事一議”的激勵措施。

(十)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對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入選省“雁陣型”產業集群,市財政參照省標準,獎勵產業集群所在區(市),由區(市)政府統籌用于集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重點項目建設、集群品牌宣傳推廣等。對入選省“十強”優勢產業集群的領軍企業、省新認定的產業集聚示范區、園區和特色小鎮,參照省級獎勵標準,結合我市政策給予獎勵。鼓勵各區(市)創建市級重點工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給予最高5000萬元獎補。

四、招商引資

(一)加大重大外資項目引進力度。2018年至2022年,對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和超過1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對世界500強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或增資設立)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制造業項目,以及新設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業項目,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鼓勵各區(市)在法定權限內出臺新的招商引資激勵政策。

(二)加大社會化招商獎勵力度。對引薦符合我市新舊動能轉換發展方向的重點行業領域新項目,并促成項目落戶的社會組織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獎勵細則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

(三)強化招商引資土地供應。盤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低效用地,優先用于實際投資超過15億美元的制造業外商投資項目和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用地,確需新增用地的納入市級重點項目優先支持。對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除可按劃撥土地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區(市)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四)鼓勵企業“零增地”技改。在符合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通過建多層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增資擴產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

五、招才引智

(一)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獎勵。對全職引進頂尖人才、國家級人才和省部級人才的機構和個人,分別按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引進相應稱號專家主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引進后入選科技創新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分別按上述標準2倍給予獎勵。

(二)鼓勵開展專利導航。鼓勵企業繪制專利、人才地圖,開展知識產權專利導航,支持企業對主營產品的一項或多項關鍵技術開展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由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聯合申報。2019年起,全市每年遴選不超過20個項目,經專家評審后,擇優給予每個項目15萬元的獎勵資助。

(三)強化高層次人才編制保障。對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研發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編制使用計劃,按照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相關意見辦理使用。探索建立人才引進“秒批”服務制度。

(四)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對企業急需的外國人才提供更便利的來華工作許可管理服務,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給予外國高端人才辦理3年及以上工作許可延期,給予外國專業人才辦理2年工作許可延期。

(五)放寬相關人員出國限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管干部、教學科研人員執行學術交流合作出國任務的,國有企業中從事國際商務的高管和業務人員出國的,實行差別化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出訪人數、在外停留時間和每年往返次數。教學科研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因特殊情況需持普通護照出國,能夠說明理由的,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持普通護照出國。大力推廣APEC商務旅行卡,適當放寬辦卡范圍,簡化辦理程序,為企業人員因公出國提供便利服務。

(六)做好高層次人才用車保障。對國有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招聘的職業經理人,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經明確公務出行保障等職務消費內容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不再受公務用車有關規定限制。

六、金融支持

(一)拓寬貸款抵(質)押物范圍。對于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權屬明晰、取得產權證書或證明權證的各類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用于向銀行、保險、融資擔保、小額貸款、民間融資等機構進行抵(質)押擔保或抵(質)押反擔保時,各登記部門應給予辦理抵押權、質押權登記。不能登記的,應出具書面不予登記憑證并說明原因。

(二)加大民營企業融資支持。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民營企業貸款比重應進一步提高。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對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最多可獲得3年分別為80%、60%、40%的保險費資助,年度內享受保險費資助最高不超過8萬元。對貸款企業按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資助,年度內貼息資助最高額度由2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四)加大外貿金融支持。對為我市外經貿企業提供政策性優惠利率人民幣貸款的駐青有關銀行金融機構,在貸款余額較上年增長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當年新放款額1%的標準給予財政扶持。將外貿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助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小微企業給予100%補助)。財政資金按照不高于1∶2比例,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搭建外貿綜合融資服務平臺,為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資金等綜合服務。

(五)推進“銀稅互動”貸款。市稅務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等部門建立征信互認、信息共享機制,對已有納稅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納稅信用級別不低于B級的小微企業可發放“銀稅互動”貸款。需要融資擔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企業近2年年平均納稅額的1-5倍核定擔保額度,提供低費率擔保增信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鼓勵經辦銀行發放信用貸款,并給予利率優惠。從企業提出申請到最終放款,在材料齊全情況下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完善續貸轉貸政策。對企業融資到期需要續貸且符合無還本續貸條件的,按無還本續貸政策辦理,無還本續貸情形不單獨作為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的因素。規范發展小微企業轉貸基金,推動商業銀行配合轉貸基金開展相關業務,簡化操作流程,縮短“過橋”時間,降低企業“過橋”成本。

(七)加強融資擔保政策扶持。加快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集團整合組建進度,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構建市、區(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單筆擔保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15%給予補助,重點向小額、低費率融資擔保業務傾斜。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建立融資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完善國有融資擔保公司考核辦法,加快推進我市融資再擔保集團發展。

(八)防范化解債務風險。擴大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規模,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置換高成本融資或用長期債券置換短期債券。鼓勵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雙創債券等創新品種。支持銀行通過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等方式,多渠道處置不良資產。積極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支持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通過組建債轉股專項基金、發行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專項債券等方式,籌集債轉股項目資金。

(九)鼓勵開展“人才貸”業務。對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專家、長江學者、泰山學者和泰山產業領軍人才、青島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及其他相應層次人才,個人或其長期所在企業為主體申請貸款,試點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用于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建立“人才貸”風險補償資金,可按不少于50%的貸款本金實際損失額予以補償。

七、用地供應

(一)強化重點項目用地保障。2019年起,納入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的重點制造業項目,列入市級重點項目的,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二)開展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再利用。對2009年以來經省政府依法批準使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因相關規劃調整、生態紅線控制、地質條件等原因,滿2年未完成供地、現狀地類未發生變化的土地,經區(市)政府組織核實,在妥善處理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報原批準機關批準、自然資源部備案后,可以進行調整利用。擬調整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以及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繼續有效。

(三)降低重點項目用地成本。靈活確定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工業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并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對屬于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費、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工業用地出讓法定最高年限為50年,對土地出讓年期有需求的可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按照出讓年期與工業用地出讓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數比值確定地價修正指標。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土地利用條件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續期,在同等條件下原租賃企業優先受讓。

(四)支持產業配套用房建設。允許重點中小企業在自有產權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產業配套公寓(單位租賃住房),解決員工安居問題;對于企業利用自有產權待建土地建設研發中心、人才和職工公寓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提高到15%。

八、制度保障

(一)強化頂層設計和規劃引領。各區市產業布局要按照園區化、集聚化、高端化發展方向,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充分銜接,逐一明確產業發展布局、路徑重點、政策保障,培育主導產業,打造各具特色的現代優勢產業集群。

(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省級以上各類園區,開展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承諾制試點,推動建設項目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審核、地震安全性評價、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審查、氣候論證、文物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專項評估“多評合一”,形成整體性評估評審結果,提供給入園項目共享使用,變項目評估評審的“單體評價”為“整體評價”。對38類工業產品實施取消發證前產品檢驗、先行發證后置現場審查、不見面審批。實現新開辦企業營業執照辦理、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辦理、社保登記事項3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確保申請材料和登記程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將轉移、抵押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壓縮為5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對稅收繳納和房地產限購區域購房資格的審核時限均不超過1個工作日。

(三)加強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建立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參與,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相關企業、協會、智庫、聯盟等參加,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實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建立完善聯系幫包制度,實行市級領導聯系企業、聯系項目、聯系商會制度。針對重大事項、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各區市、各部門要按分工將政策宣傳貫徹落實到企業,市級定期對各區市、各部門開展專項督查,審計機關要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的,相關部門要盡快發布實施。已有政策措施相關規定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政策如無具體時間規定的,實施期限原則上執行至2020年年底;執行國家、省具體政策的,實施時間與國家、省規定保持一致。對于一些長期性的體制機制問題,各區市、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應措施逐步加以解決,構建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長效機制。

 

(來源: 創新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