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部地方金融監管法規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頒布
- 2019-06-03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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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金融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和從事金融監管活動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家授權本市監督管理的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組織。
國家對地方金融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積極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合規經營,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協調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有關重大事項,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履行屬地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
第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負責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風險自擔,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市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建設,實施金融發展相關扶持政策,支持引進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鼓勵金融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和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八條 鼓勵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絡媒體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投訴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方金融組織
第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授權、備案等手續。
國家規定須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準、授權或者備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
第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具有適合經營要求的業務、財務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真實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相關經營信息等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
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或者圖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消費者或者投資者提供信息、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小額、分散原則,遵守國家關于貸款額度、利率限制的規定,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為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等違反國家規定的活動。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活動應當以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為導向,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受托投資以及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應當進行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鼓勵區域性股權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業務、產品、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采用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轉讓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原則開展業務活動,確保當票使用、當物管理、絕當物品處理合法合規,典當流程完整、規范,各項收費符合有關規定。
典當行不得收當國家禁止收當的財物,不得在當期內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活動應當確保租賃物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承租人信用評估、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鼓勵和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對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與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確保風險資產符合規定、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防范發生經營風險。
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專門從事或者受托開展催收業務,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以及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對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等業務,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約定各種形式的實質上由受托方承擔清收保底義務的條款,不得借收購不良債權、資產名義為企業或者項目提供融資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對相關業務承接以及債務清償作出明確安排,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金融組織分類監管制度,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內控機制、風險狀況等,確定對其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監管信息的匯聚和共享,做好實時監測、統計分析、風險預警和評估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地方金融組織進行檢查;
(二)詢問地方金融組織的有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如實說明;
(三)檢查地方金融組織相關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登記保存。
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地方金融組織應當配合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合法合規經營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就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與地方金融組織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和風險提示。
第二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地方金融組織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失信的地方金融組織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民間借貸、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等的引導和規范,統籌加強對權益類交易場所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三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機制,制定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穩妥處置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