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征、馮星:淺談商業保理、融資租賃公司被法院系統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的經營風險
- 2019-06-13 20: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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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商業保理、融資租賃公司的禁止規定
2013 年9月18日,商務部商流通發〔2013〕337號印發《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2019 年4月24日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印發《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
2018 年5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通過官網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二、法院系統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目前全國各地不少法院都發布了有關職業放貸人的制度,各地制度差異不大,本文限于篇幅,僅列舉部分地區的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機關共同發布了《關于印發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的通知,里面明確了職業放貸人的認定,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 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對違規從事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的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違規從事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的裁判意見,近幾年主張合同無效,例如在大連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支行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7年最高法民終647號)一案中: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某公司貸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德享公司以外,某某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間分別向新紀元公司、金華公司、薈銘公司、鼎鋒公司和順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資金,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某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某某公司所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也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四、結論與建議
1 、商業保理、融資租賃公司過去在訴訟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情形,未來還存在保理或者融資租賃關系被認定無效的可能。尤其是在商業保理公司受讓“大額關聯交易應收帳款”以及融資租賃公司承做“大額回租業務”的情況下,這些類別的應收帳款以及融資租賃物合規性問題,會直接影響辦案法官的定性。
2 、根據筆者了解,某地區法院已經將個別從事經營租賃的公司列為職業放貸人,商業保理以及融資租賃公司被列為職業放貸人的可能性未來在逐步加大。當商業保理主張的保理法律關系或者融資租賃公司主張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多次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就一定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進而導致這些公司以后主張的保理關系或者融資租賃關系會被法院嚴格審查。
3 、一旦法院系統將商業保理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將面臨兩方面的損失:一是監管部門勢必要對這些違規經營行為實施處罰,二是主張的保理法律關系或者融資租賃關系會被嚴格審查,一旦認定無效,債務人只需要返還本金以及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公司將會損失至少6%以上的利息差損失
4 、未來商業保理以及融資租賃公司在訴訟中,將會面臨對方律師在合同效力方面越來越大的訴訟壓力,對方律師一定會在合格應收賬款以及合格租賃物方面大下功夫,通過否定應收賬款以及租賃物的合格,來主張合同無效,進而給商業保理以及融資租賃公司帶來監管壓力,為債務人獲取基準利率的利息支出。
作者:
李新征 深圳市商業保理與供應鏈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馮 星 供應鏈金融律師
來源:深圳市商業保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