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金融租賃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被罰款100萬元
- 2018-11-10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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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一張罰單再次將行業目光聚焦城投業務。
11月2日,深圳銀監局公告了一張金融租賃公司罰單,處罰決定為罰款100萬元。根據處罰表,處罰案由是金融租賃公司向地方政府融資并接受擔保,以公益性市政資產作為租賃物,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審慎經營規則,處罰時間為9月30日。
此張罰單可以追溯至7月的財政部關于利用融資租賃違規舉債的處理結果。
7月18日,財政部公布了四省市關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的處理結果,其中包含兩起廣西自治區地方政府以融資租賃方式利用公益性資產做標的物違規舉債合計28億元。處理結果是撤回政府相關函件,退回已到賬的13億元。這是自政府債務嚴排查期始的2018年首次針對融資租賃違規城投業務的處理公示。
城投業務涉嫌違反多項規定
根據案由,此類業務違反了2017年-2018年發布的多項規定。具體如下:
2017年5月,由六部委發布的50號文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注入融資平臺公司。這也是對19號文的再次強調;
2017年6月,財政部發布的87號文表明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同時規定了負面清單和3年期限;
2018年,財政部、發改委發布的194號文,嚴禁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產及儲備土地使用權計入申報企業資產。從這個禁止范圍來看,不少城投公司踩雷。
時隔近3個月,監管出手處以100萬元罰款,再次敲響城投業務的警鐘。自2010年19號文發布,地方債務開始進入清理程序,后續多部門的多文發布以及地方政府陸續撤回擔保函等動作將城投業務推向了生死關口。
地方政府平臺數量的增長及大批債主的加入不只加速了基建投資增長,促進了經濟發展,也加速了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增長,如果計入未納入政府債務的部分,融資平臺舉債規模還將倍增,然而融資平臺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多重風險。
嚴監管形勢下,城投公司以往憑借政府融資職能來獲得各種形式的融資的方式不再有效,而隨著城投業務的興起、蓬勃而發展的融資租賃公司也不能再依賴政府的還款來源。在城投平臺追求市場化轉型的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一方面要面對存量業務可能涉及的政府擔保無效及追責,一方面要加快轉型,更加注重審慎合規經營,要選擇適格的租賃物,嚴格避開政策文件所禁止的;還款來源上,也不能與跟政府掛鉤。
城投業務的最新政策動態
10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01號】(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指出要合理保障融資平臺公司正常融資需求,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或停貸;對必要在建項目和補短板重大項目,允許融資平臺公司與金融機構協商繼續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對存量隱性債務難以償還的,允許融資平臺公司在與金融機構協商的基礎上采取適當展期、債務重組等方式維持資金周轉。但可以看出對政府隱性債務態度依舊沒變。
然而根據《新預算法》、43號文及后續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融資平臺在逐步剝離政府融資功能,地方政府融資轉向合法直接舉債及引入社會資本合作。從2015年開始,形勢上融資監管經歷先緊后松再緊的過程,但整體是按照政策引導的方向發展,2017年監管層開出了第一張違規舉債的罰單,也意味著地方債的監管空前嚴厲。
目前的現狀是,一方面,大型城投平臺還可以從銀行得到貸款,小城投公司生存局面就比較艱難,只能依靠各種結構化融資支撐。另一方面,2018年以來,已有耒陽、銅仁、安岳、平昌等市縣城投公司出現非標違約信用事件,“城投信仰”經歷著嚴峻的考驗。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不抽貸、壓貸或停貸意味著風險較大,無法避免形成隱性債務,且一旦城投平臺出現危機,債權也無法得到保障,但一旦抽貸、壓貸或停貸可能就違反了《指導意見》。
(文章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