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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揭秘上海版“偷天陷阱”,央行電票系統“開出”20億假匯票

2020-05-12 10:05:00
劉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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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上映的好萊塢大片《偷天陷阱》至今令人記憶猶新,兩名超級大盜在千禧年除夕夜,利用電腦受“千禧蟲”影響的最佳契機,成功洗劫防衛森嚴的銀行系統。

日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2019年度上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個與之非常相似的案例。犯罪分子通過偽造虛假銀行賬戶,利用金融系統的漏洞成功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下簡稱稱央行電票系統)開設虛假匯票,使整個系統無法完全發揮其應有的防造假功能,涉案金額高達20億元。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走訪相關辦案單位,獨家揭秘這一現實版的“偷天陷阱”。

《偷天陷阱》劇照
偽造虛假銀行賬戶
混入央行電票系統
2016年7月25日,河北廊坊一間狹小簡陋的招待所房間內,一伙人圍坐在一位50歲上下的女子身旁。女子名叫崔霞,初中畢業便輟學打工,卻是這次行動的核心人物。
“張玉來進行技術指導,教一教怎么申請開票。”崔霞說,接著她又給遠在上海的國企老總黃騰打了個電話,“可以行動了”。
他們打開兩臺電腦,黃騰遠程指揮出納人員,操縱名下企業提交開票申請,緊接著張玉利用A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A行廊坊支行)開設的“B銀行”同業賬戶同意承兌,企業簽收電票后,再賣給“B銀行”貼現。短短5分鐘,一張價值5000萬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就可在央行電票系統上流通。這張匯票承兌行為B銀行,開票行為A銀行,出票人為黃騰名下的企業,票面看上去毫無異常。

電子匯票樣本
“票成了,絕對一點問題也發現不了。”張玉得意地說。他們開出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一張可隨時取現的5000萬元支票。
在票據圈,一張匯票一旦被銀行承兌、貼現,就等于有了承兌銀行兜底背書,有投資需求的其他銀行會買下這張匯票,實際支付金額為票面金額扣去自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只要給出的利息適當提高,很容易將匯票賣出。
正常情況下,企業申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要向承兌銀行提供充足的擔保物或者有足夠授信額度,銀行才會對該票據予以承兌。然而,黃騰作為出票人,在真實的B銀行甚至連賬戶都沒有,更談不上賬戶資金保證。
事實上,張玉操縱的“B銀行”同業賬戶是假的。他深知,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電票的開票、背書等業務均在央行電票系統內完成,不存在造假和克隆的可能性,既然無法在票據上做手腳,那如果從源頭造假呢?
這一近乎異想天開的念頭,被這個6人犯罪團伙實現了。
小試牛刀成功后,崔霞滿意地點點頭,她沒有讓大家繼續開票,而是著手尋找轉貼現的下家,將偽造的電票賣出去。
2016年7月26日上午,他們又開了9.5億元,下午開了5億元,到次日上午,總計開了20億元。與此同時,經過橋行搭線,C銀行上海分行、D銀行共計以19.31億余元的貼現價格買下崔霞團伙開出的20億元假匯票。
這場偷天換日,其實已經籌謀半年之久。
2016年年初,人脈極廣的崔霞受3家企業所托,幫助其融資,以賺取高額中介費。崔霞首先找到曾在B銀行擔任營業部客戶經理的陸強,經朋友介紹又結識了曾就職于銀行票據部的張玉。張玉的加入,使崔霞、陸強了解到可通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融資,而央行電票系統的高防護性使得在匯票上作假幾乎沒有可能。

于是,3人轉而利用陸強的身份便利,預謀假冒B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并聯系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匯票,由自己控制的“A銀行”對電子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
但B銀行只是一個地方性中小銀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電票系統,需要尋找四大銀行票據營業部簽署代理接入協議,還要在有資質的銀行開設同業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同業賬戶),并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在這場完美預謀的前半場,陸強游走于各大銀行,多次以B銀行名義向熟識銀行申請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然而,這一過程并不順利,由于假冒賬戶無法大額查詢,均遭銀行拒絕。
轉機發生在胡睿加入后。胡睿作為法人代表的國企急需資金,想要開具承兌匯票融資,通過資金中介聯系上了張玉。作為國企老總,胡睿曾與A行廊坊支行打交道,在他的牽線搭橋下,A行廊坊支行同意進行“核行面簽”,崔霞等人提交了偽造的B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2016年7月14日,A行廊坊支行派出兩名員工到B銀行核實確認相關信息。見面地點卻是在B銀行保衛部總經理辦公室,這里被偽裝成行長辦公室,行長由一個農民假扮。兩名員工做完一套流程,連公章都未核實,就回到廊坊報告無誤,就此魚目混珠,假的“B銀行”成功開設同業結算賬戶并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與此同時,陸強頂著B銀行副總經理的身份千里迢迢前往鄭州,宴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以下簡稱A行票據部鄭州分部)經理趙文,因陸強曾與分部有過業務往來,趙文同意“簡化操作”,將B銀行之前辦理其他正常業務曾提供過的材料復印件“后補”了進去,進而順利簽訂代理接入協議。
至此,賬戶和接入端口都已解決,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崔霞等人需要繼續尋找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提交開票申請,上海某公司董事長黃騰進入視線,在同伙周浩的聯系下,黃騰入局。
2016年7月25日,黃騰安排公司員工帶上自己實際控制的9家公司的網銀、密鑰等,與崔霞、張玉、胡睿、周浩一起到河北廊坊開票。在那家小小的招待所內,崔霞等人一共開具了40份共計20億元的電子匯票。
騙得的19.31億元轉貼現資金,分別轉至黃騰、胡睿實際控制賬戶14.48億元、4.82億元,再按照事先約定很快分散到不同公司相關賬戶,或用來歸還欠款、貨款及貸款,或用來投資。最終崔霞共獲得3.28億元可支配資金,除向張玉、陸強支付傭金外,其余拆借給他人,并轉至不同賬戶。
證據齊全決勝法庭
犯罪分子自食惡果
20億元的匯票交易,在不大的電子票據圈很快引起各方關注。
2016年7月26日,在崔霞等人發布轉貼現消息后,C銀行上海分行票據部主管許劍獲悉這筆業務,承兌銀行為B銀行,過橋銀行為C銀行青島分行,經中間人聯系,C銀行上海分行以2.9%年息買斷其中13.5億元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其余由D銀行買斷。
然而就在買斷之后,許劍向承兌行B銀行核實,卻得到反饋:該行并無電票系統,更無法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2016年8月9日,許劍向上海市公安局報案。上海公安當日即立案調查,同日晚,公安民警在對涉案票據的出票公司地址進行排摸時,發現涉案犯罪嫌疑人張玉、黃騰、周浩,將其傳喚到案。8月17日,上海警方將陸強從北京帶回上海羈押,又于8月28日將胡睿從河北廊坊帶回上海羈押。同年11月11日,主犯崔霞在河南開封被抓獲到案。
面對這起全國首例電票系統詐騙案,上海檢察一分院迅速提前介入調查,辦案檢察官全無先例可循,在重重難關前,上海檢察一分院成立專案組,協助公安補充偵查,充分搜集證據。“那段時間,專案組成員幾乎每天都在琢磨案子,吃飯的時候還在討論缺失哪些證據,如何更好地完善證據鎖鏈。”承辦檢察官李東說。

辦案檢察官正在查閱卷宗
42冊偵查卷宗,外加一份長長的證人名單,2017年8月7日,上海檢察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定此案犯罪事實可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是崔霞、陸強、張玉3人通過冒用B銀行名義,以提供虛假材料的方式混入央行電票系統;第二階段是6名被告人通過央行電票系統騙取被害銀行轉貼現資金。
2017年12月7日、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崔霞當庭翻供,拒不承認參與簽訂代理服務協議、開設同業結算賬戶等關鍵環節。辯護方則以“騙取金融票證罪”代替“票據詐騙罪”,企圖減輕刑罰。張玉同樣對犯罪事實提出異議,自稱沒有參與預謀、指使他人,他的辯護人也試圖以“高利轉貸罪”代替“票據詐騙罪”,減輕刑罰。黃騰更是矢口否認犯罪,他的辯護律師還出示了相應證據加以佐證,并稱即使構成犯罪,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

庭審畫面
面對這些,檢察機關早有準備,出示了B銀行工商登記材料,公安機關調取扣押的B銀行的公章印模、查扣的網銀U盾、代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票據貼現合同等物證、書證,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被告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物證鑒定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銀行流水等諸多鐵證,一一駁斥3名被告人當庭供述有違常理和法理的地方。
2018年12月19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最終判決崔霞、陸強、張玉三人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胡睿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黃騰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周浩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名,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牢牢把住“入口關”
加強監督防范風險
近20億元的電子票據詐騙案無異為一顆深水炸彈,央行電票系統數年信譽幾乎毀于一旦。
其實早在2016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就已著手籌建全國統一票據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票交所),旨在改變銀行間市場票據轉貼現的現狀。未至落地,此案就已事發,進一步加速了票交所設立的步伐。
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掛牌成立。次年,央行電票系統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對接入銀行賬戶實行會員制,嚴把“入口關”,并要求所有銀行交易金額通過總行結算,避免分行賬戶被盜用的情況,當年的漏洞如今已不復存在。
“央行電票系統本身就以安全性高、交易便捷著稱,并且制定的一整套交易流程多年以來也是行之有效的,事發之后,央行也及時采取有力舉措查漏補缺。但令人惋惜的是,此案牽涉的多家銀行存在太多漏洞,未能嚴格按照央行標準操作,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上海檢察一分院主任檢察官趙煒杰說。
刑事審判結束后,上海檢察一分院分別向涉案的B銀行、A行廊坊支行、A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制發《檢察建議書》。

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書》
對于被冒名頂替的B銀行,上海檢察一分院指出,該行在同業賬戶的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漏洞,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在長達數年中開立、使用數個B銀行賬戶,竟均未被發現。其次,B銀行對離職人員的監督、防范機制嚴重不足。此外,該行對辦公場所及在職人員管理不嚴,為后續犯罪實施條件。
對此,檢察機關建議對以該行名義開立的同業賬戶逐行查詢,定期進行專項管理;加強對離職人員的行為監督及現職人員的管理,除正常問責外,可通過簽署保密協議、定期培訓管理、定期檢查復核等方式增強現職人員防范風險意識;嚴格落實來客實名登記制度,加強辦公場所管理。
對于開設同業賬戶的A行廊坊支行,上海檢察一分院指出,該行在審查開戶時未能嚴格堅持央行規定的“大額支付系統”查詢制度,并且在核行面簽時也沒有再審慎核實,犯罪分子加蓋的虛假公章沒有到開戶銀行柜面進行核實確認,更沒有核實確認簽字對象真實身份,整個過程流于形式。
對此,檢察機關建議該行嚴格執行央行要求,對于申請開立的同業賬戶,應嚴格執行開戶面簽制度,并嚴格落實“大額支付系統”查詢制度,同時要加強工作人員的管理,避免將相關審查制約過程流于形式。
對于簽訂代理接入協議的A行票據部鄭州分部,上海檢察一分院指出,該行工作人員通過“簡化操作”的方式“變通”,在未核實對方工作證件、也未要求對方提供法定材料的情況下,就與對方直接簽訂協議,明顯違背了央行關于“審核客戶基本信息真實性”的規定。并且這一代理接入協議是該部工作人員通過快遞方式與犯罪分子進行簽署,郵寄地點卻為蘭州某地址,而非A銀行的注冊地址或經營地址,竟沒有引起工作人員的絲毫警惕,實在有違常理。
對此,檢察機關建議該部對申請簽訂代理接入協議的其他銀行,應嚴格執行面簽制度,杜絕所謂“簡化操作”,實施“每戶一檔”制度,避免重復、交叉使用復印材料。同時還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對于違反操作過程、辦理接入業務的工作人員,應予以嚴肅處理。

《檢察建議書》回函
三份檢察建議書很快收到回函,相關銀行和票據部均認真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整改、完善相關業務流程,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確保各項業務依法合規健康發展,切實提高風險防控水平。
近20億的詐騙金額令人觸目驚心,正是貪婪,使六名犯罪分子共同完成這一幕精心策劃好的騙局。法律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他們的犯罪行為不僅給自己帶來痛苦和牢獄之災,更給我國金融安全帶來嚴重風險!而一個個銀行操作的漏洞,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最終造成了今天的驚天大案!所以公訴人希望相關銀行部門能夠切實加強監管,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保護好金融安全真正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如是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