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人論壇實錄】廖愛敏:商業保理糾紛案件的訴訟與仲裁解決
- 2019-04-23 20: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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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3月29日,中國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50人論壇2019年(春季)會議在深圳成功召開。50人論壇專家委員,國內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領域知名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和企業界人士共聚一堂,充分發揮行業專家智力密集優勢,深入交流新形勢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發展機遇與挑戰,共同探討如何推進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支持民營小微企業融資,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通過對我們去年到今年整理的司法案例報告的對比分析發現,訴訟案件仍然增長較快,而仲裁案件涉及到仲裁保密性問題、不公開審理的問題,所以不太好統計數據。2017年海南仲裁委員會與廣東省商業保理協會、深圳市商業保理協會等作為共同發起人,在深圳前海地區設立全國商業保理專業仲裁庭——“前海商業保理仲裁中心”,2018年和2019年分別處理了一個保理案件,也就是說我們當前最優的爭議解決路徑是仲裁。
現在訴訟大量增加,2017年我們努力把仲裁糾紛解決方式引入到商業保理中,但是從2017年和2018年的情況來看,可能我們推廣力度不夠,大家可能對仲裁的保護力度存在一些疑問。今天我想還是強調一下,仲裁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權威性和保密性,還有兩個方面的優點:一是財產保全,二是執行力度。一般大家會覺得訴訟做財產保全比較方便,但是仲裁也可以做財產保全,而且速度要比訴訟還要快;關于執行力度方面,仲裁的執行是在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而一般訴訟是由區法院執行,區法院的執行力度肯定沒有中級法院執行力度大,所以仲裁的執行力度肯定高于訴訟。另外,在法律層面上來看,海南國際仲裁院最新仲裁規則的創新規則與制度還是比較適合商業保理三方主體特殊性的,因為不同的仲裁機構有不同的仲裁規則。打個比方,如果選擇廣州仲裁委或者是深圳的仲裁委,按照他們的仲裁規則,對于三方主體方面不太適用。2017年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修改時,為了將仲裁引入商業保理糾紛解決方式中,我們把三方主體的特殊性增加到仲裁規則里面去了,等于說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中的創新恰恰是應對商業保理三方特殊主體這樣一個情況而設置的。
另外,我們在民法典合同編保理專章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時也在積極推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理的司法解釋。雖然有一些法律界不同的聲音,但我們仍將繼續努力。
最后我還想強調一下,為什么推薦海南國際仲裁院的仲裁規則,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與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相比較,具有“仲裁邀請”、“先予仲裁”、“前置服務、預防糾紛”、“臨時仲裁制度”等方面的創新,較為適合商業保理的行業特色。除此之外,海南國際仲裁院從2017年到2018年已經聘請了全國各地(尤其是粵港澳地區)60名保理專家仲裁員,專業的案件交給專業的人去審理,這樣更加有利于保護保理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定那么快出來,所以針對保理仲裁指引我們保理專家去年也組織了一個小組,先制定出一個保理仲裁統一的規范指引,并且可以先試行適用,這樣也對保護保理公司的一些合法權益起到添磚加瓦的作用,我覺得不僅是添磚加瓦,應該是雪中送炭。從法律的層面,無論是民法典合同編保理專章也好,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好,還是我們仲裁指引也好,形成一個法律生態圈來保護保理公司的合法權益,對這個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能起到一個很好的作用。
面對市場的各種風險,為維護您的信譽與利益,海南國際仲裁院是值得您信賴的選擇。您只需在簽署協議時或在爭議發生后訂立以下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海南國際仲裁院按照現行仲裁規則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以上條款在暗保理、融資型保理、反向保理等類型的保理合同中均可以適用。
在商業保理業務中需買方同意采用仲裁,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中設置如下條款:“賣方提出,將基礎交易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由海南國際仲裁院在深圳仲裁解決,即因履行本通知所列基礎交易合同引起的或與本通知所列基礎交易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提請海南國際仲裁院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貴方同意這一變更,則本通知及回執共同構成賣方與貴方就解決本通知所列基礎交易合同爭議的仲裁協議。”以上條款在明保理、正向保理類型中均適用。
來源:商業保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