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保理業務會受到投資者的追捧?
- 2019-04-24 20: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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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 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保理業務,中國市場的發展也是在初期的時候和西方國家截然不同的,這里我僅對于風險防范這一問題分享一下我個人的觀點:但凡涉及到融資,融資方的償債能力以及財務指標向來都是風險排查的重要環節,而且,作為評估償債能力的重要指標----融資方的資信評級,既融資方的信用。
信用危機其實多年來一直是金融界各子分支的一塊心病,針對現階段中國金融市場內部,不同行業間對于融資客戶的資信評估標準相差甚遠,更有個別種類的產品在客戶信用信息評級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信息缺失,信息不對等的高危情況,這對于行業未來發展以及保理公司尋求業務擴展方面都造成了不可推卸的負面影響。
保理業務現階段開始為投資者所追捧的原因,其實也是基于產品設計本身的固有優勢,就從剛才我們探討的信用風險入手,保理業務的優勢就在于保理產品的“雙”向評估機制,這有效降低了融資風險,也大大提高了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互通性,更有利于后期業務的開展。
商業保理,主要的工作是面對債權人轉讓應收帳款的業務,集應收帳款管理;壞帳催收;擔保與融資為一體的業務。
再來說說供應鏈金融,供應鏈金融,顧名思義,包括了結算管理(包括信用證等中間業務)、存款等負債項目、融資等資產項目單就融資項目而言,包括預付款融資、存貨融資以及保理的應收賬款融資。當然,保理也不單單限于融資功能。
供應鏈金融服務,在這種商業模型下,則會是找出整個產業鏈的核心企業,透過核心企業將產業鏈的上下游整合在一起,是由核心企業對銀行達成的一種對于整個產業鏈的金融服務。
所以看到這里,可以很明白的說,商業保理的債權債務移轉與對相有著明確的定義,即債權人、債務人等合作關系,而供應鏈金融則是以核心企業為主要的合作合同方,透過信息流、金流等方式來更靈活的展開業務。
供應鏈金融是商業保理的一個分支,所以簡單的說,供應鏈金融我們通常也說會,就是商業保理。
目前,為了解決中企業企或輕資產企業融資貸款難的問題,也同時為了完整整個產業金融化的工作,所以,供應鏈金融便為政府或是銀行所關注大力推廣。
目前最難的二件事;
1. 傳統的商業保理
一案一審,時間消耗長,通常透過留貸等方式體現,而愈大的企業愈容易得到資金,如金龍魚之類的,以糧油直接向銀行貸款等等。所以小企業或是以供貨或務為主的企業便不容易得到資金。
在目前的情況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得由第三方來做為核心企業,由核心企業進入信息流及金流服務,變相的把商業保理變成了供應鏈金融服務。
2. 風險模型的建立
目前的供應鏈金融服務簡單粗暴,以京東為例,第三方可以提供京東的供貨商在帳期以內的保理業務,根據是京東的應付帳款等等。但事實上,這種模型的成立是在于第三方而不是銀行,也就是銀行只信任第三方,透過資產操作等工作,單一面對第三方,這也是我們說的,必要的把風控模型移入銀行風控系統中。才會完全形成真實的供應鏈金融服務。
再來說說“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并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后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后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行業潛規則:銀行只管授信 不考慮應收賬款情況
暗保理的最大風險有兩個:一是交易真實性的核查,二是間接回款。只有解決了這兩個問題,才能防范未來保理行業的種種糾紛,使其擁有光明前途。
銀行也好,商業保理公司也罷,其實都知道暗保理業務形態下,如果不通知買家,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就對買家不生效,保理商就不能夠直接要求買家付款。雖然如此,暗保理業務有其存在的現實土壤。
實踐中,作為保理申請人的賣家,一般是買家的供應商,很多大型的買家(核心企業)具有一套完善且苛刻的供應商準入與考核系統,由于目前國內保理業務還不夠成熟,很多企業對于保理沒有正確的理解,導致很多買家會認為如果某個供應商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可能該供應商的資金周轉是存在困難的。
那么在下一年度,可能就會將該供應商評為不合格或者評價較低之列。這將直接導致很多供應商下一年度無法繼續跟買家合作。因此,很多供應商處于資金融通需求會選擇做保理業務,但是卻不愿意通知買家,導致只能做暗保理。
另外一種情況,很多銀行在過去十幾年中,將保理業務當成流動資金貸款來做。銀行只是給賣家(供應商)授信,基本不考慮應收賬款的情況,也不考慮買家的情況。只要賣家有足夠實力,銀行就給其授信貸款。只不過是以保理之名行放款之實而已。這種情況之下,銀行為方便省事,也就選擇做暗保理業務。
暗保理的最大風險是什么?一是交易真實性的核查;二是間接回款。
暗保理業務模式之下,保理商是無法(或者很難)與買家進行接觸的,對于交易真實性的核查,主要是通過調查交易記錄、基礎合同、發貨憑證、驗收憑證等,而這些相關文件主要依賴于賣家提供。
根據目前大量的訴訟糾紛來看,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 賣家偽造單據,而保理商卻無法核實真實性。 因此,暗保理業務模式之下,保理商對于交易真實性核查的難度明顯增大,需要花更多的精力解決這個問題。
避險之道:
對于暗保理,應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首先,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保理公司可以派人參與貨物的運輸、驗收,或者到物流公司進行盡調,確保貨物是有按約交付的。 不過這樣保理公司的人力成本比較高。
其次,保理公司應分析商務合同里面關于退貨、付款、抗辯、抵銷等可能影響應收賬款金額的條款,并做相應應對。 同時,如果賣家與買家是通過IT管理系統進行對賬的,則保理公司應密切關注該系統的變化。如果沒有系統的話,則應注意買賣雙方其他形式的對賬單(包括往來函件等),并且及時做好證據的保全。
再次,保理公司應當密切跟進應收賬款的回款,一旦發現回款異常,應啟動預警機制,立即跟進調查具體原因,必要的時候馬上向買家送達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將暗保理轉為明保理。同時,如果發現買賣雙方出現財務危機,立刻啟動訴訟程序,申請財產保全。
來源 | 云票據 、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