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0大產業融資租賃案例
- 2019-01-05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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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行業監管政策的變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國融資租賃業逐漸成熟,開始走向規范、健康、快速發展的軌道。本文整理了行業十大產業融資租賃案例,提供給大家參考。
本文內容
一、飛機融資租賃案例
二、船舶融資租賃案例
三、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案例
四、礦業設備融資租賃案例
五、汽車融資租賃案例
六、境外企業跨境動產融資租賃涉稅案例
七、鋼鐵業融資租賃案例
八、環保設備租賃案例
九、酒店融資租賃案例
十、公共交通融資租賃案例
一、飛機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朗業灣乙(天津)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其中21.2條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貿仲委,按照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23.1條約定: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錄中載明:附件七為飛機管理委托協議。
同日,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朗業灣乙(天津)租賃有限公司、漢能航空公司簽訂委托協議,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七,該委托協議6.2條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0.1條約定:本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存在,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與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朗業灣乙(天津)租賃有限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貿仲委申請仲裁,要求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違約金、保證金等。2017年11月29日,貿仲委向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寄送仲裁通知。
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法律根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委托協議既約定了爭議可以向貿仲委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此仲裁條款無效。
朗業灣乙(天津)租賃有限公司不同意對方的申請,理由為:
第一,從合同性質而言,融資租賃合同針對飛機的融資租賃,其性質為融資租賃合同,而委托協議針對飛機的委托管理,其性質為委托合同,兩個合同隸屬不同法律關系。
第二,從合同簽訂主體來看,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主體為朗業灣乙天津公司與漢能集團公司,而委托協議的簽訂主體為朗業灣乙天津公司、漢能集團公司、漢能航空公司,兩個協議的簽訂主體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約束對象為朗業灣乙天津公司與漢能集團公司,而委托協議的主要約束對象為朗業灣乙天津公司、漢能集團公司及漢能航空公司。
第三,從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看,融資租賃合同第21條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貿仲委”,這里明確表明提起爭議的主體為“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該仲裁條款的對象為融資租賃合同,主要約束的事項為飛機的融資租賃事宜。委托協議第6條明確規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本合同”即指委托協議。兩個合同完全獨立,并不沖突。
第四,從合同關系上講,委托協議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而非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不構成對融資租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修改,融資租賃合同對爭議解決只約定了一種方式,即向貿仲委申請仲裁,并沒有約定由法院管轄。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簽約主體是朗業灣乙天津公司與漢能集團公司,而委托協議的簽約主體除朗業灣乙天津公司和漢能集團公司外,還有漢能航空公司,且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就涉案飛機的購買交付、租賃、占有使用、所有權、維修保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的約定,而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之間就涉案飛機的管理、運營、維護等事項作出的約定,由此可見,融資租賃合同與委托協議在形式上相對獨立存在。但,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委托協議也明確約定“本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與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表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委托協議系融資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7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而附件委托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在融資租賃合同與委托協議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整體的情形下,二者又分別約定了仲裁和訴訟,顯然存在矛盾與沖突。在融資租賃合同與委托協議沒有作出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應屬約定不明確,構成《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7條的規定的“或裁或審”之情形,屬無效仲裁條款。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仲裁案引發的確認仲裁效力糾紛,涉及的第四級案由為“402.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仲裁與訴訟在程序啟動上的主要區別是自愿性,即發生糾紛提交仲裁是當事人的自愿,標志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這也是仲裁實務界經常說的仲裁來源于當事人的信任和委托,即以君子之約定,解君子之糾紛。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對案件的主管,形成我國民商事糾紛的或裁或審制度,且,一裁終局,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協議的合法有效是確定案件是仲裁或者訴訟的關鍵。
一、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可執行
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仲裁協議的審查
審查主體
審查范圍
三、本案的啟示
本案的最終裁判結果給我們的主要教訓是合同審查的重要性。本案當事人簽訂的飛機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雖然不是特別復雜,但標的額大,根據一般的類似交易,融資租賃公司處于談判和商定合同的主導地位,完全有能力力促爭議解決條款的訂立,更有機會委派專業人士審查具有關聯性的兩份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沖突,但遺憾的是,合同審查只看到了兩個合同關聯為一個整體,而沒有注意到爭議解決條款的沖突,為本案糾紛的司法處理埋下隱患并最終實際爆發,導致在仲裁階段浪費時間、經濟等成本。
二、船舶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涉案船舶“浩航188”輪(以下稱“涉案船舶”)由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租賃”)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福州浩航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浩航”),該輪登記所有權人為華融租賃,登記光船租賃人為福州浩航。因福州浩航欠付申請人涉案船
舶供油款,申請人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判決福州浩航賠償欠付申請人的油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
因寧波海事法院公告拍賣涉案船舶,申請人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要求在涉案船舶拍賣款項中受償福州浩航欠付的供油款等費用。
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請求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用于清償光船承租人經營該船舶產生的相關債務的,海事法院應予準許;但船舶融資租賃本質上是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的融資服務,融資船舶雖由出租人登記為所有權人、承租人登記為光租人,但與海商法規定的光船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故申請人不享有在涉案船舶拍賣款中受償的權利。
綜上,法院對申請人要求在涉案船舶拍賣款中受償供油款及相關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在船舶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因經營船舶產生債務,海事請求人能否在船舶拍賣款項中受償。
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的依據是,船舶融資租賃與光船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同,不適用《扣船規定》第三條。筆者認為,法院雖作出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的裁定,但是沒有對裁定理由進行充分論述。其實,本案涉及一個核心問題,即《扣船規定》第三條是否應適用于融資租賃,對此,筆者結合海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國際公約,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簡要評析如下:
1、《扣船規定》第三條是否應當適用于船舶融資租賃
2、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和防范措施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進行船舶融資租賃業務時需要預估到存在船舶被扣押和拍賣的風險,采取謹慎設計交易結構、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責任、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保障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益。
三、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醫院自主選定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價值1.2億元的醫療器械,R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按照T醫院的自主選擇與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支付設備價款,租賃給T醫院使用,與T醫院簽訂融資租賃合同,T醫院按季向R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間設備所有權歸R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租賃期滿,T醫院以100元名義價款購買該租賃物。T醫院的控股股東Y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租賃物無條件回購擔保。
承租方T醫院,新成立民營非營利醫院,原三級甲等醫院變更而來,注冊資本2000萬元,總資產1.8億元,其中專用設備投資1.4億元。醫院占地120畝,已開放床位500張,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院。
擔保方Y有限公司,成立6年,注冊資本1500萬元,是租賃物出賣方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的供應商,經營Ⅲ類醫療器械、機械設備、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為醫院提供管理、咨詢與策劃。Y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包括承租方在內多家民營醫院、學院附屬醫院。
【風險分析】
租賃物風險分析: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針對該項目租賃物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出租方與承租方及出賣方多次溝通,出賣方始終未能提供。
出賣方及承租方提供的設備清單標明租賃物中價值最高的是某國外進口品牌,設備已投入使用,承租方及出賣方始終未能提供租賃物的合格證明文件及設備隨機說明,現場查驗設備貼牌也不是該國外品牌,而是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組裝設備。存在著租賃物價值虛高假冒知名品牌的嫌疑。
查看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租賃物銷售合同,發現該租賃物購買客戶均是其控股股東Y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多家民營醫院,除此關聯銷售外沒有銷售記錄。
租賃物實際存放地,雖與承租方一墻之隔,但對外名稱非承租方,承租方未能提供資料說明其中的確切關系。租賃物存在權屬瑕疵問題。
《物權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民營非營利醫院的大型醫療設施難以界定是否以公益為目的,這是租賃物抵押的一個難點。租賃期間承租方占有使用,難以避免承租方將醫療設備再租賃或出賣給第三方。同時醫院的醫療設備在未來處置的時候也面臨不小困難。
綜上分析,租賃物價值1.2億元醫療器械存在價值虛高、技術不實、權屬不清風險;沒有注冊證書買賣、銷售,存在違反行業規定風險,且租賃物不易處置、變現。
承租方風險分析:
承租方T醫院自稱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院機構,經查驗其提供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院機構證是變更前醫院的,且已過期,現T醫院門診可以使用醫保,住院病人不能享受定點醫保。
經過評審的醫院,由審批機關發給全國統一格式的證書。承租方T醫院提供了一份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無法證明其醫院等級,變更前的三級甲等醫院與其已無任何關系,當地衛生監管部門也對該醫院改制后未按國家法規條文及時申請變更名稱及非衛生技術人員非法行醫提出批評。
承租方宣稱是由原三級甲等醫院變更而來,其提供的財務報表也基本是原醫院的報表,現查明其實際已與原醫院無任何關系,所以此報表不能反映承租方財務狀況。
幾次現場抽查T醫院門診及住院情況,發現門診及住院人數遠少于承租方自己提供的人數,有些住院部門還處在裝修審核階段。
現場調查發現,T醫院120畝土地是租賃使用,固定資產除去本次租賃設備,基本是改制前醫院租賃給其使用,承租方自身沒有多少固定資產。
綜上分析,承租方T醫院經營情況不佳,還款能力不足,且套用改制前醫院名稱信用不佳。
擔保風險分析:
審核人員仔細核對承租方、擔保方及出賣方的高層人員及股權情況,發現三個企業實際在股權變更及高層人員安排上存在著密切關系,實際是一個控制人--擔保方Y有限公司。擔保方Y有限公司銷售他實際控制的出賣方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組裝制造的設備,給它控制的承租方T醫院使用。關聯方擔保不能有效分散風險。
【案件點評】
經過對該融資租賃項目租賃物、承租方及擔保方的綜合分析,風險評審建議對擔保方Y有限公司及回購方W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展開盡職調查,如果兩企業經營一般,沒有足夠實力償付租金,考慮到本項目的租賃物風險及承租方實力,僅關聯擔保難以歸避風險,本項目風險不可控。
四、礦業設備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案件背景:2012年12月中旬,該案上訴人某機械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馮某、出賣人某工程礦山機械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甲方,乙方僅有使用權。同時明確根據我國目前的機動車輛上牌照管理規定,為方便乙方使用,該租賃設備直接以乙方的名義上牌照,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租賃設備所有權并不因此轉移給乙方。
庭審中還查明,出租人某機械租賃公司為防止融資租賃合同中對所有權的特別約定與機動車物權公示登記之間的矛盾,該公司還將爭議車輛融資租賃情況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作初始登記,進一步明確了爭議車輛的出租及權屬狀況。
此外,林某與承租人馮某等因健康權糾紛一案,林某申請財產保全。2015年12月,該案一審法院作出裁定,將登記在馮某名下的上述租賃物徐工牌汽車起重機在55萬元限額內予以查封,之后出租人某機械租賃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但一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其執行異議。
出租人某機械租賃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訴,認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車輛實際所有人與登記不一致時,應認定實際所有人為所有權人,故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停止對上述汽車起重機的強制執行措施,并確認前述車輛為出租人公司所有。成都中院二審依法支持了上訴人的上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即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利。融資租賃合同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該類合同具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征,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五、汽車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車王事件”徐某在2016年2月29日與車王融資租賃公司簽署了《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由車王融資租賃公司購買他在“車王認證二手車超市”選定的一輛總價款為683,778元的進口路虎攬勝SUV,購入后再出租給他使用。需在每月15日之前向車王融資租賃公司支付28,490.75元,按期足額付滿2年后,路虎攬勝SUV就可過戶至徐某先生名下。10月3日車卻被車王的工作人員拖走。
【案例分析】
1、承租方的“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業信用有關系之外,有時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時的主觀判斷有關。因為全社會的授信系統還未達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數融資租賃企業在進行承租方的授信審核時,往往只能憑借承租方出具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各種證照和個人信用平臺進行審核,這種審核帶有主觀性,有可能會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險。
2、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律師點評】
在徐先生與車王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上,第三條中標明“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項或滯納金、違約金等,剩余的保證金將在租賃期滿后一次性退還給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條中則寫有“乙方出現違約情形時,甲方有權不退還租賃保證金,同時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應付款項后,解除本合同”。
該合同中,前后兩處都提到了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方式,前一種強調抵扣的概念,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的費用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后一種只要有違約的情況,就直接扣除保證金,也相當于違約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從前后關系講這兩個條款也應當是二選一的原則適用。”上海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建認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成立時,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事先書面通知對方,指出對方存在怎樣的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的第幾條于何時解除合同,并將解除合同的函件送達至對方處,解除方生效。
在該案件中,車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遞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著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雙方可暫就爭議內容協商處理。而在此期間,出租方在沒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直接將車駛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六、境外企業跨境動產融資租賃涉稅案例
【案例簡介】
阿聯酋稅收居民甲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將一臺精密機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中國境內居民企業乙公司(所屬行業類型為制造業,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月)。合同規定:(1)乙公司每年1月1日支付當年租金100萬元,租賃期限為10年;(2)租賃期滿后,乙公司以50萬元價格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3)該交易中涉及的稅費各自按規定處理。設備的原始購買價折合人民幣為800萬元。
【案例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 , 租賃期滿后設備、 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 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 , 應以租賃費 (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 物件價款后的余額 , 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 〔 2009 〕3號 , 以下簡稱“3號文")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 , 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五條規定,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為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
【涉稅處理】
甲公司涉稅處理
(1)租賃費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動產的融資租賃屬于營改增項目,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甲公司取得的租賃費每年應繳納增值稅=100÷(1 + 17%)× 17%=14.53(萬元);應繳納城建稅=14.53 × 7%=1 .02(萬元);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4.53 × 5%=0.73(萬元)。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以上稅費由乙公司代扣代繳。乙公司第一筆扣繳業務發生在2017年1月1日,應扣繳甲公司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共計16.28 萬元(14.53 + 1 .02 + 0.73),并應于2月15日前攜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及相關費用;以后年度稅款的扣繳稅款及繳納程序以此類推。
( 2 ) 留置對價應繳納增值稅、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由于乙公司需要留置該精密機床, 并支付留置對價 ( 按照合同規定應為 2028 年 1 月 1 日), 按照《實施辦法》 規定, 留置對價仍需要繳納增值稅、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增值稅= 50 ÷ (1 + 17%) × 17%=7.26萬元);應繳納城建稅=7.26 × 7%=0.51(萬元);應繳納教育費附加=7 26 × 5%=0.36萬元)。 2028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留置對價時應按規定扣繳上述稅費并按規定申報繳納。
( 3)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24號公告規定,甲公司將機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乙公司并最終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其收取的租金應視同貸款利息采取差額征稅方式,按照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7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 萬元時,其不含增值稅價款應為85.47萬元(100一 14,53),應扣繳企業所得稅0.55萬元[(85 .47 × 10一 800)÷10 × 10%],并于扣繳之日起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合同期內以后年度所得稅扣繳申報以此類推。2028年1月1日,支付留置對價50萬元,應扣繳企業所得稅 4.27萬元 [ ( 50 一 7.26 ) × 10%]。
乙公司涉稅處理
( 1 ) 應繳納關稅。 該精密機床的海關編碼為 8458110010,對應的關稅最惠國稅率為9.7%,由于每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萬元 , 根據海關對租賃貨物審價規定 , 乙公司應以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 在進口時繳納關稅9.7萬元 ( 100 × 9 .7% ); 以后各期以租金為完稅價格,繳納關稅均為9.7萬元。
(2)應繳納增值稅。《進出口關稅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租賃進口也是進口的一種形式,甲公司將精密機床租賃給乙公司使用時,乙公司需要就支付的租金在海關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18.65萬元[(100 + 9.7) × 17%]。
(3)應繳納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本次交易按照 “借款合同" 征收印花稅 , 由乙公司按租賃合同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由于每年租金為 100萬元 , 租賃期限十年 , 留置費50萬元 , 故合同總金額為1050萬元 , 乙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0.05萬元(1050 × 0.05‰)。
七、鋼鐵業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與溧陽昌興鋼鐵公司、江蘇申特鋼鐵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49號]
民生金租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昌興公司、供應商信力筑正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民生金租作為買受人、信力筑正公司作為出賣人與承租人昌興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民生金租按照承租人指示購買出賣人設備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民生金租與信力筑正公司簽訂《回購協議》,約定的回購標的為本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和租賃債權(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未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的權利以及其他合同權利)。協議第2.1條約定了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的條件,包括承租人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違反關于租賃設備占有使用的規定。協議2.2條約定信力筑正公司在發生承租人違約事件的情形下在出租人要求履行回購義務時,回購人無條件的以協議約定的回購價款回購租賃設備和租賃債權。合同約定的回購價款為下列金額之和:(1)《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應支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及所有未到期租金;(2)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承擔的違約金;(3)出租人因承租人違反約定,經回購人同意或受回購人委托而配合回購人執行回購事宜所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此外,合同4.6條約定,租賃期內,因租賃設備毀損、滅失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無法交付的,回購人仍應按本協議約定履行回購義務,第3條約定的回購價款不作變更。在此種情況下,出租人僅需向回購人轉移租賃債權,而無需交付租賃設備;回購人不得以租賃設備無法交付作為不履行回購義務的抗辯。上述合同簽訂后,承租人自2014年12月起未支付租金。
出租人訴請:判令被告昌興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支付設備租金及違約金;判令被告信力筑正公司對第一項、第四項訴訟請求金額之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
【法院判決】
信力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民生金租在第一項給付范圍內支付回購價款,在其支付全部回購價款后,租賃設備及租賃債權轉移給信力筑公司所有;
昌興公司、信力筑正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給付義務,則其他各被告對于原告相應的給付義務予以免除。
案涉《回購合同》約定:回購價格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和所有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應承擔的違約金以及包括律師費、差旅費等所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鑒于出租人就“其他合理費用”未提交證據,故法院對該項費用不計算在回購價款范圍內,信力筑正公司應在全部未付租金及相應違約金的范圍內支付回購款。
【律師點評】
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原告向昌興公司和信力筑正公司主張權利都有相應的合同依據,且如果有被告向原告承擔給付責任,其他各被告對于原告相應的給付責任也予以免除,原告也不會因此而超額受償,故信力筑正公司的該項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雖主張已向信力筑正公司發出了《回購通知書》,但未提供其簽收的證據,故不能認定信力筑正公司實際收到原告發出的《回購通知書》。因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信力筑正公司實際收取了本案的起訴狀等材料,故應視為原告已經履行了要求信力筑正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的通知義務,被告信力筑正公司以其未收到《回購通知書》為由主張不承擔回購責任依據不足。
原告主張被告信力筑正公司對昌興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因信力筑正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范圍與保證人、昌興公司向原告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其中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后,其他當事人的責任份額應相應減少。
信力筑正公司作為回購義務人,在其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回購價款后,本案租賃設備及租賃債權轉移給信力筑正公司所有。另外,各被告提出本案應中止審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八、環保設備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化工利用廢料氟硅酸為原料,轉化為價值較高的氟化鋁產品,承租人已獲得多項相關專利技術,且是國內唯一一家在該項領域取得成功的企業,至目前為止,承租人投產半年多,月銷售收入可達1000多萬元,利潤達40%左右,成為所在地區具有競爭的品牌企業之一。
但是由于承租人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承建初期投資需5000萬元,股東通過自身的積累自籌可達3500萬元,用于購買土地和新建廠房,還有1500萬元的資金缺口,主要用于新購設備和前期流動資金,由于是新建企業,公司沒有產生現金流,新征的土地未拿到土地證,承租人股東約有1300萬元的房產可作抵押,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多家銀行溝通,準備做2000萬元的項目貸款,但都被拒絕。在融資進入瓶頸期的時候,承租人通過環投匯融資顧問的建議,開始做融資租賃,解決企業的資金難題。環投匯通過對承租人的深入了解,承租人項目是生產廢料轉化為氟化鹽,生產成本低,技術成熟,實際控制人在該行業10多年的經驗,在該行業中人脈關系較強,一旦建成,利潤可觀,由于承租人廠房已建成,只缺設備即可投入生產,由于承租人還需新購主要設備1080萬元,并用420萬元收購了一批設備,通過承租人的實際情況為其量身定做了以下方案:采用直接租賃與出售回租相結合的方式,為承租人提供1500萬元的貸款,保證金10%,租賃期限2年,第一年按季支付,支付本金的40%,第二年按月支付,支付本金60%,客戶提供個人別墅(評估價1300萬元)作抵押。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環投匯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為其量身定做融資租賃方案,通過制定靈活的還款方式來緩解客戶的還款壓力,并通過足值的抵押物來控制終極風險,打破了新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缺錢找銀行已成為企業管理者固定的思維模式,而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銀行未能解決的問題,融資租賃恰好可以輕松地解決;承租人在銀行吃了閉門羹,卻在融資租賃獲得了“雪中送炭”式的幫助。融資租賃不僅僅是銀行信貸的補充,而且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將在經濟生活中發生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九、酒店融資租賃案例
【案例簡介】
公司與B酒店簽訂融資租賃合同,A公司將綜合辦公樓及相關設施租賃給B酒店,租賃資產原值8300萬元,凈值81萬元,租賃期為40年,從2X05年2月1日到2X45年1月31日,每年租金514萬元,每年租金在下一個年度一季度之前結清,租賃期屆滿,資產由A公司無償收回,租賃合同無人提供擔保。A公司將該事項作為融資租賃事項,并按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爭論的焦點:A公司的行為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執行過程中應繳納哪幾種稅費?
【律師觀點】
因該案例比較特殊,A公司為準確把握合同的性質,以正確地進行會計處理,特就本合同是否為融資租賃視界合同咨詢了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意見函內容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解釋,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也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貴公司提交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條款與《合同法》第14章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相符。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租賃外,其他的沒有限制。貴公司提交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現行法律法規并不限制。
在特殊情況下,融資租賃關系中的出賣人和出租人存在競合。貴公司提交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和出租人均為貴公司,屬于特殊情況。
十、公共交通融資租賃案例
市為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省會城市,人均收入中上等水平,居住環境適宜。但該城市的公共交通建設有待改進,特別是公交系統,舊車、非空調車占比較大,城市線路也明顯不足,公交公司迫切需要購置新的公交設備。該公司雖有政府補貼政策的支持,但因公司運營的人力成本和設備維護成本不斷攀升,該公交公司的流動資金不夠充足。
某融資租賃公司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為該公司提供了總額1.1億元的公交車輛回租服務。具體操作是:該公交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一批原已購入公交車輛的購置發票和車輛登記證,融資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1.1億元用于購買該批車輛,該批車輛仍租賃給公交公司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租賃期內,公交公司按月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公交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約定的名義貨價后,融資租賃公司將該批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該公交公司。通過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方式,H市的公交車檔次明顯提高,營運線路增加了兩倍,因公司提供資金而更新的車輛達到近3000輛,人車比例達到國內同行先進水平,企業創新和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加快。
(來源:融易學租賃研究院)